通化市大涵供应链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警告2024年10月09日,通化市邮政管理局就通化市大涵供应链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个人)名称:通化市大涵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秋住所:吉林省通化市通化经济开发区江东乡张家村ZJC幢00928号品牌:申通二、案由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根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内容警告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承办单位:通化市邮政管理局公开日期:202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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